本文转自:人民法院报

本报讯 近日,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,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0年10月至11月间,被告人尤某先后通过邓某(另案处理)购得中央储备粮萍乡直属库有限公司轮换粮320余吨。尤某购得轮换粮后便运往位于袁州区其租赁的一个废弃水泥砖厂内,采用掺杂使假的方式,将新粮掺入轮换粮中,再运往中央储备粮宜春直属库有限公司销售,在事先与质检员罗某(另案处理)打好招呼的前提下,粮食顺利过检入库。

尤某多次采取该方式,向中储粮宜春直属粮库销售该种粮食,从中骗取国家储备粮款16.3万元。事后,尤某为感谢罗某,给予罗某4万元。

另查明,尤某在接到办案民警通知后到案。尤某家属于2022年6月1日向中储粮宜春直属粮库退赔12.3万元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陈粮掺新粮的方式骗取国家储备粮款16.3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。被告人尤某在尚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,经侦查机关通知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且愿意接受处罚,也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,依法可以酌情从轻、减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(刘万春)